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国有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本部门(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国有固定资产性能及操作规程而使用国有固定资产。
(三)擅自拆卸国有固定资产零部件。
(四)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国有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
(五)出国、出差途中携带国有固定资产被盗。
(六)将国有固定资产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七)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予赔偿。
(一)在正常操作使用的情况下,由于国有固定资产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造成损坏。
(二)由于国有固定资产超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而造成的自然损耗、损坏。
(三)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雷击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因国有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五)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且经查实个人无责。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调离、退休或岗位异动前,应将所使用或保管的全部国有固定资产移交给所在部门(单位)。如果调离、退休或岗位异动前未办理国有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本人的责任,并按国有固定资产丢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 国有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事故的责任区分。
(一)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因部门(单位)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安全防范不严造成损坏、丢失的由部门(单位)赔偿。
(三)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或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个人擅自将国有固定资产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须加倍赔偿。
(四)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但保管者未尽到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条 国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国有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
(二)国有固定资产超过折旧年限,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赔偿,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原值的10%。
第八条 赔偿处理程序
(一)国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所在部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责任人。
(二)由责任人书面报告损坏或丢失的原因,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附件)。
(三)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写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再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
(四)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会同责任部门(单位)计算赔偿金额。
(五)国有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处长审批;国有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需报分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的副校长审批;国有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报校长审批。
(六)大型精密贵重国有固定资产(国有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损坏、丢失事故的赔偿处理,责任人行政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赔偿手续办理
(一)国有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后,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计算和认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经主管学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审批后,由赔偿责任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凭缴款凭证到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办理国有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
(二)所有损坏或丢失国有固定资产的赔偿金均进入学校财务账。
(三)国有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人,须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确认赔偿金额后两周之内缴纳赔偿款。对无故拖延者,每日另行收取赔偿金额2%的滞纳金;对拒绝赔偿者,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对其采取适当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4年1月16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