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24〕3号)

作者: 时间:2024-01-23 点击数:

 

 

 

 

 

 

 

湘一师校字〔2024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22〕18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0﹞10号)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本办法仅针对国


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进行规范,其它类型国有资产处置,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受学校委托,承担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鉴定、报批、实施等工作。

 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以“勤俭节约”为出发点,尽量实现校内资产处置效率最大化。

(三)强化资产处置的责任落实,资产处置之前,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四)资产处置信息公开,资产处置行为公平、公正,资产处置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各司其职。

(五)强化资产处置的刚性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技术鉴定

1.针对已达到使用年限、账面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须进行技术鉴定。

2.对所有未到使用年限的,且不能调剂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不含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其它国有固定资产,如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聘请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内的,可全部由校内专家论证;1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进行技术鉴定,同时审计、财务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加。认可后,方能按权限进行资产处置。

(二)校内调剂

所有仍能调剂使用的资产处置(含已到使用年限,但经专家鉴定后仍可使用的资产)必须进行校内调剂公示(具体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园办公系统中建立校内资产调剂公示平台和在学校资产管理员群里进行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原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相关资产的保管。

(三)资产评估

1.所有未到使用年限,且不能调剂使用的资产,在专家鉴定可以处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拟处置的资产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评估,方能按权限进行资产处置。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含)或批量账面价值20万元以(含)虽已到使用年限的资产,但仍能使用,且按程序进行了调剂公示后,没有调剂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对该拟处置的资产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残值评估,方能按权限进行资产处置。

(四)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不能调剂使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按下列标准执行:

1.处置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2.处置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校党委会审批

3.车辆、土地、房屋处置及超过500万元(含)的资产处置,按《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 14855-20xx)》,我校日常资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财政分类代码首位为2)、专用设备(财政分类代码首位为3)和家具用具(财政分类代码首位为6),常见资产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空调、投影、监控等电器设备和办公桌椅、会议桌椅、铁皮柜、沙发等家具资产。资产根据使用方向分为“行政”“教学”“科研”和“后勤与生活”四个主要分类。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所在部门审批后提交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

报废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通过线上公开招标,在线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或组织招标数家有资质的企业,确定处置价格,按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下抽取其中一家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处置(线下决定,线上签订合同);审计处、财务处需派人参加处置活动;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原则上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派人参加。

一)行政办公资产零星报废

1.资产使用部门对拟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内部调剂或申请跨部门调拨,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资产使用部门可提交相关明细到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要求协助。

2.上述阶段结束后,仍无法调剂或调拨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签署意见后,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批。

3.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拟同意报废申请后,资产使用部门妥善保管相应资产。

4.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代表学校主持和执行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二)教学科研资产零星报废

1.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签署意见后,教学资产报教务处初审,科研资产报科研处初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进行复审

2.报废申请通过后,资产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高价值大批量资产集中报废

1.因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改建需要的,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应于建设规划之初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并提交相关场所的资产明细和处理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场所内实物资产的利旧方案。

2.利旧方案需跨部门调剂或调拨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协助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予以完成,该阶段时长不短于21个工作日。

3.确无利旧价值的资产,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组织财务、审计、纪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

4.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请建设方案的同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议资产报废的申请。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代表学校主持和执行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四)特殊资产报废

1.公务用车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签署意见。校车队向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报批。公务车处置完毕,校车队提交全套材料交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备存。

2.土地、房屋、重大设备资产(原值单价100万元以上)的报废,按“三重一大”事项处理。

3.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国有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管理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学校资产对校外的无偿调拨(划转),学校处置资产权限范围内的,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学校处置资产权限范围外的由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相关规定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三)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实物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学校资产的对外捐赠统一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组织,按照资产处置条款中,对标资产原值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国有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管理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学校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应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到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根据涉及金额大小按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及批复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任何涉及到国有固定资产置换的行为,都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再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 国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具体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报废、报损的初步原因;报废、报损的资产应经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设备现状提出鉴定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无修复和使用价值等。

(三)国有固定资产的报失和非正常报损、报废须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和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司法机关鉴证。凡系主观原因造成国有固定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四)校内各部门申请国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鉴定报告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 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财务处凭核准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或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资料,调整相关资产账目。资产实物已清除的或所有权不再归属学校的,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财务处协同将相关账目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予以销帐。资产校内调剂的,由原使用部门线上提交变更申请,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予以审批。

第十 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 全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使用人申请报废后,资产正式处置之前,随意丢弃、码放相关资产,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二)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使用人申请报废,但无法交还对应资产的。

(三)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使用人申请报废,但擅自破坏、损毁对应资产的。

(四)除上述行为之外,其他有损学校利益的。

对使国有固定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我校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通报上级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济处罚具体为:根据非设备类资产原值或设备类资产处置收益,在资产归属部门或学院年末绩效分配中予以等值扣除,有关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相关数据金额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向财务处提供。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4116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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