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一师校字〔2026〕49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周转房,下同)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参照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23〕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使用坚持契约管理、公平公开、动态调节与严格监督等原则,保证公有住房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是负责公有住房管理的职
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公有住房行使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租赁、使用、调配及租金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多部门协同管理与监督:财务处负责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及时核拨相关经费;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人事信息和引进人才政策确认;后勤处负责公有住房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卫部负责处理公有住房管理中涉及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教职工公有住房申请、租赁、退出等事宜的核实与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使用
第六条 公有住房申请条件及对象
1.本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市没有购房的学校正式在编或聘用人员,并提供长沙市不动产查询证明。
2.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特殊人才(以签订协议为准)。
3.因工作要求需要值班住校且在长沙市住房位于东方红校区5公里外的教职工。
4.以城南书院校区为中心方圆4公里内无住房的教职工,视房源情况可申请租用城南书院校区周转房供子女就读我校第一附属小学(以下简称一附小)。
5.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人员。如外校交流干部、访问学者、异地任职(挂职)且在长沙没有购房的干部、因工作需要需通宵值班的厅处级领导。
以上五类人员中优先满足无房人员入住公有住房。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押)金标准及相关费用
(一)房屋及家具押金:500元/套。
(二)租金标准
1.与学校签署了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无房人员租金标准:10元/㎡/月。
3.有房人员租金标准:15元/㎡/月。
4.因子女就读一附小在城南书院校区租住周转房的,租金标准:20元/㎡/月。
(三)水电、网络费由后勤处、数智校园建设与服务中心按学校有关标准负责计核缴纳。
(四)对于第六条第(一)款第5点规定的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人员,原则上不收取其房租、网络、水电等费用。
第八条 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公有住房按以下标准安排
(一)签署了人事(聘用)协议的,按协议中相关规定条款办理。
(二)三室一厅房源安排:已婚教授(专家)、学科带头人;异地任职(挂职)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20㎡。
(三)两室一厅房源安排:已婚教职工。
(四)一室一卫或单间房源安排:单身教职工;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入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人事(聘用)协议书或调入通知等人事手续。
(二)本人身份证、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长沙市不动产查询证明。
(四)已婚的教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中等偏下收入有关证明材料、子女就读学校证明等。
第十条 租住期限
(一)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二)3年为一个租期,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续租期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上浮50%。
(三)首次申请公有住房时为无房状态,3年租期期满或租期内已购房的住户,应于1个月内主动办理退租手续。若因新购房装修等特殊情况仍有居住需要,当空置房源超过10%时,提供6个月的缓冲期,租金按照10元/㎡/月收取;6个月后,租金按照15元/㎡/月收取。当空置住房不足10%时,必须无条件退租。拒不退租者,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向学校组织统战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所在单位通报后,由学校强制收回住房。
(四)因子女就读一附小租住公有住房的,租住期限以子女实际就读年限为准,子女小学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须无条件退租。
(五)学校在编的特困户和有困难的残疾军人、烈属等,租金标准及时间由学校研究决定。
(六)根据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要求,学校在每年5月份组织开展续租工作。续租工作中未按时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的承租人,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向承租人进行通报,通报一周内仍不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的,按照长沙市有房住户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用房的安排及使用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租住办理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递交《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按流程审批。
(三)承租人签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住协议》及安全承诺书。
(四)承租人到学校财务处缴付租金和住房押金。其中租金从在职教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其他人员按照《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中核定的月租金标准和租期,凭租住协议到财务处直接交费。
(五)承租人凭缴付的租金和押金票据到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领取住房钥匙,计租的起始时间为领取钥匙时间。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退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填写《公有住房退房表》,结清房租。
(二)承租人结清网络及水电等相关费用。
(三)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工作人员验收核实房屋设施和家具。
(四)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批,收回住房钥匙,双方解除协议。
(五)承租人凭签有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批意见的退房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押金。
第五章 公有住房的租住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违反以下规定,学校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学校有权强制整改,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收回住房,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一)承租人租住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租住房,因个人
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租住房者,必须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批。
(二)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出借。
(三)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对房
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
(四)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违规私拉电线、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
(五)承租人若人为损坏房屋设施和家具,或造成遗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若弄虚作假,学校将收回住房,并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接受、配合职能部门检查,若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予以相应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与学校脱离劳动关系,必须先到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核并办理离校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退房者,学校将按规定收回其租住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25〕18号)同时废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6年6月17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