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调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8-24 点击数: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的资产,不论是多余、积压、闲置的,还是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都是国家财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遗弃或做其它处理,必须调拔给学院其它部门或移交资产管理处。违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资产是指仪器设备、设施、低值耐用品等公共资产。

第三条 各部门多余闲置的资产调拨或移交,应到资产管理处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调拨明细表》(此表一式三份,调出部门、接收部门、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经调出、调入部门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由固定资产管理科人员进行核对检查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方可将资产调拨或移交相应接收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科。

第四条 调拨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其完好性。若原使用部门要求部分留用,则不能影响它的使用功能和主要性能。并在调拨单上注明留用部分,经学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还需办理留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条 多余闲置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全院性地调剂,院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资产实物调拨完二天内,调出部门与接收部门都要持调拨审批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到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过户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科撤销或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条 院内不用的、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已属淘汰的产品、因灵敏精度下降,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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