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转让、大修、改造、报废等,应作专项申请。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遵循下列申购论证审批程序:
1.申购部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该报告表格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发。
2.申购部门组织初级论证,部门各级主管负责人、行政一把手在论证报告上签署意见。
3.论证报告随同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补充计划上报相关的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
4.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并签署意见,经行政一把手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再经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生效。
5.论证报告原件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购置事宜,购置完成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资产管理处、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和申购部门各自保存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型号、规格、配置,确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申购部门应提出更改报告,其审批程序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部门应积极配合供货商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拟定的期限内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代表、专家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验收。上述工作必须在订购合同期内完成。凡未按时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院将依责任有无、大小追究资产管理处、申购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或处罚,如减少申购部门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经费。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如发现质量问题,资产管理处应按合同要求请厂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调试完好。如果还不能达到技术使用标准,应由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货、索赔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统一调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其管理人员要尽快熟悉仪器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维修记录制度,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好移交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可形成档案的相关资料必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