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湘一师校字〔2025〕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招标行为,加强采购招标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概念定义:
(1)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提出采购招标需求并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在规定条件下评审竞争,最终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4)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6)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类别属性、品目名称与编码。
如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中含有工程、货物、服务中两项或三项类别采购对象且不宜分开实施,则该项目按照资金所占比例最高类别、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类别属性。
第四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申请的采购招标项目,必须通过学校采购招标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才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采购对象品目列入了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招标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采购招标。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金额没有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且品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小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拟采购招标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拟采购招标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有些项目的使用部门即是归口管理部门。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对拟采购招标项目具有计划审批、预算控制、组织采购招标、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把控、监察督促等职能的部门,如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
第七条 学校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根据采购招标项目需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会议;大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可以出席会议。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讨论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和“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组成名单。
(五)审议学校30万元(横向科研项目35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等。
(六)对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全面监督。监督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校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他人员为成员。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程监督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负责对与采购招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负责现场监督抽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校内评审人员;
(四)处理采购招标中的举报;
(五)查处采购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主要采购招标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拟定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与集中采购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合同会签、审批、盖章等。
(五)负责提出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等的组建与调整方案。
(六)负责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部门、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牵头协调处理采购招标质疑和投诉事宜。
(七)负责采购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需求调查与论证、立项与报批,落实资金来源。
(二)组织编制、论证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草拟、送审。
(四)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草拟、送审。
(五)负责采购招标中的需求技术释疑。
(六)加强采购招标项目的计划性,提早谋划,及时论证,定期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七)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
(八)会同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采购招标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经费支付报批等工作。
(九)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财务处参与采购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和采购招标项目支出管理,原则上参与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招标项目的需求调查与论证、采购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验收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货物、服务类采购招标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做好工程类采购招标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核工作;参与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招标项目的需求调查与论证、采购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核、验收等工作。
党委行政办公室和学校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招标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对重要项目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关键文件(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采购招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助处理。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抽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校内评审人员的,选派重要项目采购招标监督人员,制止、纠正采购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监督大型项目的论证、验收;处理采购招标中的举报;查处采购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达到省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行标准为:货物50万元、服务80万元、工程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采购招标。
其中,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如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及以上;(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而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第十四条 金额在下列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品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学校内部统一采购:
(一)10万元的货物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与耗材的项目可以放宽至15万元;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与耗材的项目可以放宽至25万元。
(二)15万元的服务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服务的项目可以放宽至20万元;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服务的项目可以放宽至35万元。
(三)2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且品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小额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不得将一个财政年度内的预算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违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方式及采购招标文件(或小额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与要求)校内审批权限:
(一)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处务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签批。
(二)5万元及以上、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在归口管理部门处务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签批后,还需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金额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分管采购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其中30万元(横向科研项目3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需经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签批]。
(四)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
(五)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还需报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本条上述内容简要列表如下:
采购方式及采购招标文件(或小额采购具体实施办法与要求)
校内审批权限一览表(单位:万元)
最终审批人 金 额 | 货 物 | 工程 | 服 务 |
一般 | 纵向 科研 | 横向 科研 | 一般 | 纵向 科研 | 横向 科研 |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 3以下 |
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签批 | 3(含)- 5 |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 | 5(含)- 校级采购额度标准 |
分管采购招标工作校领导签批 | 起始 | 10 | 15 | 25 | 20 | 15 | 20 | 35 |
即校级采购额度标准 |
上限 | 30 | 35 |
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分管采购招标工作校领导签批 | 30(含)- 50 | 35 (含)-50 |
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 | 50(含)- 100 |
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 100(含)以上 |
第四章 采购意向公开、立项、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八条 达到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我校主网页、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网页同步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意向季度公开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每个季度提前10日向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提交下一季度的采购意向。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收到采购意向后5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上报采购意向的,应尽早提交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九条 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实现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包含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等的编制、论证与报批。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立项要充分考虑其必要性与可行性,遵循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科学合理等原则,要做好原有相关资产的合理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审核,出具采购招标控制价意见书。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编制的采购需求,包含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需要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标准、数量等,货物、服务、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还含设计施工图等。商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期限和地点,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可直接或者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不可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其中,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不得超过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和价格限额。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第二十三条 金额达到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学校内部统一采购项目,鼓励开展需求调查。需求调查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含价格等),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其中,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获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以不再出具需求调查书面材料,400万元以下的非新改扩工程修缮、装饰项目也可以不出具需求调查书面材料。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采购实施计划,要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招标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编制。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评审因素与标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要求,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其评审因素与标准应与采购需求的采购目标、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等匹配相关并予以量化;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价格权重一般分别为60%、50%、40%(政府采购服务类竞争性磋商为30%)。
第二十五条 金额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论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编制与报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金额大小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会商机制,项目采购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根据金额大小审批权限有些还需由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品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达到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统筹,严格按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招标。
第二十九条 品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单个项目采购等。其中:(1)品目已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进行直购或二次竞价采购。(2)品目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但采购金额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个项目采购。(3)项目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品目,可以分开采购的,属于目录内品目的实行集中采购;不能分开采购且采购金额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整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4)品目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且采购金额未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统筹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5)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不适用于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信息化设备与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防火墙、网络存储设备、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无论是用于行政办公、教学还是科研,根据安可、信创要求,原则上应统一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特殊情况需实行单一项目采购的,须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即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严格按照法定的适用情形,并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禁止滥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策,按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定义与适用情形: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框架协议采购指集中采购机构(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如省教育厅)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方式。
(八)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品目未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学校内部统一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组织协调,采用公开比选(综合评分法)、竞价、单一直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
其中,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与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比选(综合评分法)方式采购。比选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比选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比选(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的其他规范要求基本参照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做法,但不进行二次报价,具体见公开比选文件模板。
其中,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原则上邀请当年不少于5家的学校入围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竞价采购,价低者成交;若最低价者有2家及以上,则通过随机抽签确定成交者。采用该方式采购,发送竞价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入围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办法:由分管后勤基建的校领导会同后勤处、基建处,根据上年度在我校通过公开采购承接过中小型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实际表现情况择优推荐几家公司,加上当年公开采购成交的零星维修施工公司,共计不少于5家工程施工单位,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具有单一来源采购性质的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基本参照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范要求进行单一直购采购,单一直购采购方式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其他2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类校内统一采购项目,一般应到具有竞价功能的乐采云等电商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品目未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遵循厉行节约、多人参与、市场比选、性价比高的原则,自主选择在线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乐采云、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或线下渠道组织实施,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一般应到具有竞价功能的乐采云等电商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学校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简易采购机制,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三十五条 采购招标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消费扶贫产品、帮扶福利企业(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采购进口产品、轿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应按上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论证、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等突发、应急事件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根据估算金额大小,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采购,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密采购,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采购招标申请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受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依据,含《立项前期论证登记表》、经审批的《立项审批表》或年度财务预算相关条目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立项会议纪要等。
2.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包含采购需求(采购内容、技术参数、实施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技术与商务要求)、采购实施计划(控制价、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评审因素与标准、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履约验收要求等)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论证审查登记表》。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另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登记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与论证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审计处出具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
(二)审定采购招标文件
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和审批权限,将采购招标方案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需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采购招标方案修改完善采购招标文件,提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审批,经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审查后,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审批权限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三)发布采购招标信息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采购代理机构(如有)按相关规定发布采购招标邀请公告信息,接受供应商(投标人)报名。政府采购项目和依法必招项目,发布公告信息接收报名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学校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学校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该方式决策事项和学校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社会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四)发放采购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两倍),并向其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接受供应商报名时发放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放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采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并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归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参与采购供应商(投标人)对项目相关现场进行踏勘,但不能组织统一踏勘,也不能作为参与投标的必要条件。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可以分专业组建“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采购招标经验较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公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校内自行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小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各派1名代表组成;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缺乏相关技术人员的,应当在校内外邀请或随机抽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学校委托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确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人评委代表,原则上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不少于1:3的比例推荐熟悉该项目情况及采购招标业务的评审人员候选名单,填写《采购招标评审人员抽取登记表》报批,再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从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
(七)接受响应(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或专家评审
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投标)文件。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评标(评审、磋商、谈判等),推荐或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达到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工程招标项目,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家入围候选人中按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八)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
评标(评审)结果产生后,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质疑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委托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代理机构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从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应不少于6家,且均应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择优滚动管理。
第七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产登记、资料归档
第四十条 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购招标成交后,学校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成交后,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中5万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四十二条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确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洽谈、签订书面合同。
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洽谈与起草,填写《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送审稿)提交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审批。
采购招标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的,可根据采购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审批后签署补充合同。
50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由法人代表(校长)审定、签署;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合同,由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分管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定、签署。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招标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如涉及合同内容变更,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协助,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写《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登记表》,记录验收情况、整体评价与整改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供应商(或施工方)进行整改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签署审核意见,并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技术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校内没有相关专家的,须外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特种设备项目验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验收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履约不诚信等行为的供应商,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经相关会议审定后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登记表复印一份给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后,财务处方可结算支付经费。
第四十六条 采购招标项目资料的归档:
(一)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整理项目采购招标相关资料原件留存,复制一套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变更、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招标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责任部门。
(二)采购招标项目的档案资料,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档案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工程类项目相关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校内审批权限规定加强对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法规政策等符合性审查, 其中30万元(横向科研项目3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议集体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四十八条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有充分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等。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与标准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具有竞争性等。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某些特殊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要求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论证不科学、不充分,采购需求编制失误或修改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不应透露的情况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六)违规传递采购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管理、项目验收等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如有围标、串标、行贿、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参与采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已中标(成交),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履行合同条款,或向我校相关人员行贿或协助骗取资金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3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采购招标业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项采购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采购招标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与表格,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采购招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年第 季度采购意向表
2.采购招标项目前期申请表
3.采购招标项目立项前期论证登记表
4.采购招标项目立项审批表
5.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
6.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登记表
7.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模板)
8.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论证审查登记表
9.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申报单
10.采购方式及采购招标文件(或小额采购具体实施办法与要求)审批表
11.采购招标评审人员抽取登记表
12.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登记表
13.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审批表
14.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审批表
15.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