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7-08-24 点击数: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设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

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copyright © 2009-2020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