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工作职责

作者: 时间:2022-10-08 点击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规程、采购与招投标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负责建立好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账户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做好包括学校土地、公有住房的产权、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等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学校各类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闲置资产,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管理。

6.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与集中采购(招标)实施工作。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合同会签、审批、盖章等。

7.负责提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的组建与调整方案。

8.负责学校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信息维护和平台账号及操作权限的配置与管理。负责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部门、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协调处理采购(招标)投诉和质疑事宜。

9.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管理、教职工过渡住房调整分配等有关工作;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的协调、安排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清资查账、调剂和报废,评估投资效益以及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报批、拟订合同及其他相关工作(含国外捐赠)。

11.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

12.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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